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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十不准”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理控制
2022年9月14日  合肥工程建筑律师

 许文春,合肥工程建筑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现场监理“十不准”

一、 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或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二、 不准刁难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坑害业主的利益。三、 不准勒索施工单位支付到营业性歌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费用。四、 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器具、物品等。五、 不准向所监理的施工单位介绍施施工工分包或兼职或安插其它它人员。六、 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或借酒闹事。七、 不准观看黄色录象或参加色情活动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八、 不准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九、 不准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私自跳槽。十、 不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监理合同段同时挂职。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理控制

  摘要:文章对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理控制进行探讨。文章认为,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不利因素有很多,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而不是仅限于施工阶段,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善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体现监理工作对于材料控制的价值。

  建筑材料质量是保证建筑工程总体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因素,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材料的使用量逐渐加大,新型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检验标准不断更新,这就要求作为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既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和观念,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中人员综合素质最高的一方,我国自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以来,在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着工程建设中监理作用的逐步加强,监理人员不但应该能够很好的依据最新的标准在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而且能够很好地应用一些实用的管理方法协助施工单位在建筑材料的各个方面进行总体控制,增加事前控制和科学管理的比例,保证工程质量。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不利因素有很多,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而不是仅限于施工阶段,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善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体现监理工作对于材料控制的价值。

  一、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由于发包方盲目压价,人为地降低承包方的利润空间,承包方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材料质量,以次充好,同时较低的预付款和进度款也会使承包方在材料供应方面捉襟见肘,建筑材料供应不及时就会降低工程的延续性,低价大量购进产生积压过多也会是很多工程材料产生不必要的质量损失,如钢筋锈蚀,一些材料的老化、氧化等。无形中影响着建筑材料的质量。工程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互相影响,这也是工程建设监理三大控制的主要内容,因此工程监理有对工程合同的各个具体指标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发包方提供合理的相互协调的总体目标,才会使工程的各个阶段都在合理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

  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工程材料使用的合理性,反之很多情况下一些设计方案会造成的建筑材料客观上使用不经济或不合理。比如了解当前市场上某种材料的总体质量状况,可以尽量选用质量稳定且供应充足的材料类别;了解市场主要供应的某种构配件的常用规格、尺寸,尽量使用标准产品;了解某种新型材料的性能和价格等并合理地应用于设计中,这是建筑业推行新型材料尤其是环保材料的主要手段之一,当然这也是提高材料质量的一个方面。工程监理常年从事工程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诸如以上这些方面都可以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出很多具有前瞻性的建议,从工程材料方面保证施工阶段的合理顺畅,从而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

  三、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材料分阶段供应,施工准备阶段从工程开始前起并贯穿施工阶段。这期间工程监理人员应该熟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其它有关工程中所用材料的有关文件;熟悉相关材料的使用特性、质量控制方法等,对某些主要材料或新型材料的选择向有关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获取相关材料的质量信息和市场信息,对必要的材料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材料质量稳定可靠。

  四、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中材料使用量最大、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最复杂的阶段,许多因素都会对材料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工程监理应严格地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综合控制。

  1.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实际到场材料的各种指标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施工现场不能存放与本工程无关的或不合格的材料,材料的储存、发放必须有专人管理等。


来源: 合肥工程建筑律师  Tags: 现场监理“十不准”,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理控制


许文春——合肥工程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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