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滔律师,合肥工程建筑律师,现执业于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要去变更工程,但是变更工程往往会增加承包人的施工量,从而给其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情况下工程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呢
发包人变更工程造成损失承包人可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也就是说,由于发包人导致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1、由于发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发包人变更投标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现行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或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如对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的确定方法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强制性欠缺,或对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只批方案,未批增减投资多少和资金来源,或存在着重大设计变更不按程序上报,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
3、合同执行不严密,缺乏有力监督。
如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提供三通一平问题;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电、供水,合格的主材或大型施工机械未到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等。
4、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工序或者设计改线,或要求压缩工期,提前工程项目的完工时间。
5、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6、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7、发包人修改设计。
事实上,由于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都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具体能要求那些赔偿,就要看自身实际情况了。要是无法协商赔偿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索赔,尤其是损失金额大的,谈不拢,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了。
在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哪些情况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呢却是不少承包人都不知道的事情,以致没有或未能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要求。
发包人导致停工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在实践中,发包人要是出现以下情况时,承包人可要求赔偿: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最终可以要求那些赔偿人,需要集合具体的损失来定,由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妥善处理赔偿问题。要是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先关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尤其是损失金额大、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