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滔律师,合肥工程建筑律师,现执业于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受哪些限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还是直接发包形式进行,都应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发包形式确定中标和承包单位,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上述程序和规定而将工程发包给中标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是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否定,就是破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权一般由发包人行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筑法》第24条予以确认。但同时强调,如果经双方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的,则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设备的采购权。
3、禁止发包人受贿索贿。《建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
综合上面的介绍,建设工程的发包有相应的限制,要符合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建设工程发包受限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什么的建筑工程发包条件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而建筑工程发包条件就是满足参与这种活动所需要的条件。
建筑工程发包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有设计要求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政府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如果要进行建筑工程发包,关于工程发包的相关法律和条件一定要了解清楚,倘若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进行了一些违法行为,岂不得不偿失。本篇文章讲了发包工程的概念及发包条件,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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