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春,合肥工程建筑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首先,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再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此外,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均是法律允许的。两者的区别是:
——分包主体的质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承担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承发包领域还存在有一种违法分包行为,违法分包是针对专业工程分包而言的非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违反这四条禁令的分包行为均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异同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法律区别是:
其一: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人和不同的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其二: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其三: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其四: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总承包人不承担;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4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朱永新委员认为,杨志明副部长所作的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最近几年国家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情况作了介绍,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也越来越大,但目前,应该说压力仍然很大,而且会越来越大。
朱永新委员建议: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以及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保障农村的医疗、文化、教育水平。这是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前提。
第二,要有序流动,加强就业许可和农民工培训,这是解决农民工的一个重要措施。现在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因为流动是无序的、不可控的,我们的就业许可和职业培训制度比较落后,农民说进城就进城,不需要训练就可以就业打工,不仅让他们待遇收入低,而且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加大职业许可制度的建设,包括职业能力的鉴定,这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形成农民工有序转移、合理流动的最根本问题。
第三,要解决好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子女教育和公民权利问题,这是农民工目前最关键、最迫切的三大重点问题。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政府廉租房的建设、农民工公寓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标准化建设。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需要一个总体的制度设计。关于公民权利的问题,刚刚通过的选举法,对这个人群开了一个口子,但是实际上农民工的公民权利还是没有得到根本保障。因为选举法还是以户籍人口为主要依据的,这样一来,农民工的公民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只是象征意义,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实质的公民权利,2亿多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应该作为选举人口的基数统一考虑。我们主张要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